北京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尊龙凯时app

学术委员会

北京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促进学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北京建筑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北京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北京建筑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下列事务: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学科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评价、争议处理,强化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三)受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四)校长委托或三分之一及以上学术委员联名提出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条  各学院(部)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并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章  组 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部)分委员会委员应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政治表现突出。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7人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由本单位从事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由各院(部)自行决定,一般为5至11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院(部)主要负责人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各院(部)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发院,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由科发院副院长(负责日常工作)任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正、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异议期为五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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