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学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尊龙凯时app

学校政策

北京建筑大学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建筑大学与企业科技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加快技术创新,进一步推动学校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拓宽产学研合作途径、提升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推动行业进步的能力,规范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是指学校与企业签订协议共同建设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联合研究院等创新平台。

第三条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

1.根据企业的技术需求,组织双方技术研究人员进行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将北京建筑大学的优秀科技成果及时转移到企业,实现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新工艺。协助企业进行国际技术交流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2.密切跟踪产业技术研究前沿,着眼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选择前瞻性课题进行研究,实现未来产业发展技术储备。

3.运用校企共建联合研发成果,带动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培养人才梯队,进一步丰富学科建设内涵。结合双方各自优势,共同申报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科研项目,做大做强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条件成熟的,可共同申请建设省部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

4.以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为载体,以项目研究为依托,为企业培养相应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等,并根据需要,为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建立学生实践实习基地,鼓励学生参与校企联合项目研究,实现教研相长。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合作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业绩与信用优良。

2.研究方向特色鲜明,为企业所需,具有产业化前景,具备进一步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能力;能够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3.平台负责人在国内外相关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合理、有良好学术氛围且结构稳定的研究队伍。

4.拥有较完备的科研场所和办公场所,具有基本的科研设施,有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能够开展一定层次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并可承担部分培养研究生的任务。

5.联合研究院原则上要求建设期内到校总经费不少于500万元;联合研究中心原则上要求建设期内到校总经费不少于300万元;联合实验室原则上要求建设期内到校总经费不少于150万元。

累计到校经费300万元以上的联合实验室可升格为联合研究中心,累计到校经费500万元以上的联合研究中心可升格为联合研究院。以上经费由共建企业提供,包括启动费、运行费及科研经费等,但不包括联合申报获批的各类政府资助项目经费。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酌情降低共建企业经费投入要求:

(1)对学校有重大捐助;

(2)前期合作效果显著,对学科发展有突出贡献;

(3)合作方是世界著名或国内行业骨干单位,通过合作对提升学校科研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显著作用;

(4)学校研究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的审批程序:平台负责人与共建企业拟定联合共建科研平台协议书,学院审核同意挂靠后,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联合共建科研平台协议书。

按照《北京建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北建大校发〔2021〕5号)要求,学校与大型企业集团或其他对等主体签订的联合共建科研平台协议,应提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

第六条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建设期,建设期内共建企业可挂北京建筑大学相关共建铭牌。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合作情况协商续签。若合作协议自然终止或违约中止,平台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共建企业停止使用共建科研平台名称,并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备案。

第七条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平台名称、合作内容、目标任务;

2.合作方式、合作期限;

3.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合作企业经费投入总额、拨付方式;

5.知识产权归属、保密条款;

6.违约责任等。

校企联合科研平台协议书中不得包含任何未经学校审议通过的涉及场地、经费、设备设施、编制等配套条件内容。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平台主任由共建双方协商聘任。

第九条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的经费到账后根据共建协议书的约定,按照北京建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研发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以共建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的考核与评估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需向所在学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汇报平台年度建设情况、人员聘任情况及重大活动等事项,接受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所在学院的检查和指导等。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或存在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共建科研平台进行撤销和摘牌,并保留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与政府或事业单位等联合共建科研平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校企联合共建科研平台统一命名为:“北京建筑大学-××××联合实验室(或研究中心、研究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网站地图